海蓝蓝678 发表于 2018-1-17 08:46:02

域外: 网约车司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法律顾问。

法影斑斓按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猛,作为新兴业态产生颇多法律问题。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也引起广泛争议,在世界各国多有案例。2016年,英国伦敦地区几名Uber(即“优步”)司机状告优步公司,称公司不提供带薪休假、不支付病假工资属于非法行为。劳动争议庭裁定公司应将使用其应用程序的司机视为公司员工并提供相应待遇,优步公司随即提出上诉。劳动上诉法庭对此案作出裁定,驳回优步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文摘录上诉裁判原文中部分内容进行翻译,看英国同行如何分析解决这一问题。
Uber劳动争议上诉案裁判文书摘要
基本信息开庭时间:2017年9月27、28日开庭
宣判时间:11月10日宣判
法官:EADY QC
上诉人:(1)优步有限责任公司(2)优步伦敦有限责任公司 (3)优步英国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MR Y ASLAM; MR J FARRAR; MR R DAWSON等人
案情简介本案源起于一个现代商业现象,也就是广为大众所知的Uber(即“优步”)。优步公司于2009年在美国成立,优步的手机应用程序(优步通过应用程序进行运作)于2010年发布上线。在一审中,劳动争议庭载明了彼时的优步董事长Kalanick先生在2016年2月对于优步商业模式的描述:“优步从旧金山开始发展,起初使用者仅在百人范围内,优步所提供的服务使得每人都拥有一个‘私人’司机。而在今天,优步公司在68个国家的400多个城市建立起庞大的运输网络,我们运输食物、包裹以及人,只需使用者按下按钮,服务就可以实现……优步让运输服务从之前的奢侈享受转变为普通人都可以负担,成为数百万人的日常出行选择。”
在伦敦地区大约有3万的优步司机(英国大约有4万优步司机),有200万使用优步服务的注册用户。
案件所涉诉讼是关于原告作为伦敦优步司机的身份地位问题。伦敦劳动争议庭认为,依据《1996年英国就业权利法案》第230条(3)(b)款、《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36条第(1)款以及《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案》第54条第(3)款的规定,优步司机应被认定为优步伦敦有限公司所雇佣的劳动者。劳动争议庭进一步指出,优步司机的工作时间应按照《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的第2条第(1)款的规定来计算,他们从事的工作属于《2015年全国最低工资条例》所规定的“不可量化的工作”。优步公司提出了上诉。
案件摘要案件焦点
优步司机究竟是优步公司员工还是独立合同工?还是两者均不是?
工作时间条例中关于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者身份”-《1996年英国就业权利法案》第230条(3)(b)款,《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36条第(1)款,《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案》第54条第(3)款
“工作时间”-《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2条第(1)款
原告是在伦敦地区曾担任优步司机或者是现任优步司机,他们把优步公司起诉到劳动争议庭的原因是,他们认为自己属于《1996年英国就业权利法案》第230条(3)(b)款、《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36条第(1)款以及《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案》第54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劳动争议庭认为,当一名司机在授权工作范围内(本案中,为伦敦地区)打开优步软件,同时有能力且愿意接受优步公司指派的驾驶任务,那么,他就是在劳动合同下为优步公司工作,其工作时间应按照《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优步公司上诉称(1)劳动争议庭适用法律错误,忽视了书面合同文本。原告与优步有限责任公司、优步伦敦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书面合同,但优步公司与司机、乘客之间签订有合同,这与劳动关系的形式十分不符。协议中都明确表明,优步司机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优步伦敦公司向优步司机提供中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在小型或私家出租汽车业都十分普遍)。然而,劳动争议庭的裁判忽视了代理法的基本准则。
(2)劳动争议庭错误地引用了条例规定,作为认定员工身份地位的证据。
(3)对于原告是为优步公司工作的结论,还存在着前后矛盾和不合常理的地方。
(4)此外,劳动争议庭没有考虑到,许多事实证明优步司机并非优步公司员工,而是自己承担责任的私营工作者。
劳动上诉法庭裁决:驳回上诉劳动争议庭对优步公司和优步司机签订书面合同文本中的格式化特性描述不予认可。劳动争议庭认为在Autoclenz Ltd v Belcher and Ors案件中,真实情况是优步司机通过提供运输服务纳入到优步公司运营中,优步司机就要服从优步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这不同于司机从事私人运输工作时,每接一单就与乘客直接达成一个独立合同关系。通过对双方诉辩称的判断,劳动争议庭明确否认了合同文本中所称“代理”的性质。但劳动争议庭并没有忽视代理法的原则,而是通过考虑优步司机和优步公司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实质,认为优步伦敦有限公司并非优步司机的“代理人”。
通过上述分析,劳动争议庭并没有仅仅因为某些事实是受其他相关法律体制所规制,而忽略这些事实,而是把它们作为劳动争议庭应予考虑事实的一部分。总之,本案中劳动争议庭所得出的结论并非仅仅限于法规所涉事实。
关于上诉人所称劳动争议庭的认定结论矛盾,有必要将判决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衡量,以此来看劳动争议庭的结论并非是前后矛盾的。特别是,优步司机有义务接受优步伦敦有限公司指派的行程订单,一旦接受订单就不可以删除(或者说删除订单会有惩罚措施),劳动争议庭从上述事实中认定了优步司机的义务。更进一步说,毫无疑问的是,优步司机不仅需要按优步公司的规定,将优步程序打开后在一定的领域中行驶,而且还应当“有能力且愿意接受订单”,这些要求都与优步公司所说的对于司机“在线”职责一致。这些事实就形成了劳动争议庭关于“劳动者身份”、“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者最低工资”的认定结论。这些分析都是应当与具体的事实相结合来分析的,比如,在接受优步公司订单的空闲时间,优步司机可能同时又受雇于其他车辆运营商,那么上述分析就可能不适用于这种情况。所以说,重要的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审查,优步司机是否处于随时待命并愿意接受优步派单的状态,以及这种状态持续的时间,来具体判断。
附一篇相关文章:
Uber司机是否为Uber公司员工?
编译 |黄文旭(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2015年10月16日,英国高等法院判决Uber(优步)打车软件不是计价器,没有违反1998年伦敦《私人租用车辆法》,确立了Uber等网约车在英国的合法地位。2016年10月28日,英国劳动法庭就Uber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作出裁判,解决了Uber司机是否为Uber公司的员工问题。
该案的案名为阿斯拉姆(Aslam)、法勒(Farrar)等诉优步有限公司、优步伦敦有限公司和优步英国有限公司案。
英国劳动法庭判决Uber公司的司机是Uber公司雇佣的员工,有权享受全国最低工资和带薪休假等员工待遇。
英国总工会法律事务主管玛利亚·路德金(Maria Ludkin)表示:“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胜利,将对Uber司机及其他众多零工经济的从业者产生巨大的有利影响。”对世界各国来说,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这一判决要点进行编译,看看英国劳动法庭是如何处理这一重要法律问题的。
案情介绍
Uber公司2009年创建于美国,次年发布手机打车软件(App)。根据Uber官网2016年2月2日的信息,Uber在68个国家的400个城市提供服务。目前,Uber在英国有大约4万名司机,其中伦敦大约3万人,而注册乘客在伦敦就有200万人。
本案的原告是Uber司机Y Aslam先生和J Farrar先生。被告一为Uber有限公司(Uber B.V),是一家总部位于阿姆斯特丹的荷兰公司,是被告二和被告三的母公司。Uber有限公司享有Uber软件的法律权益。被告二为Uber伦敦有限公司(Uber London Ltd,以下简称Uber伦敦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自2012年5月起持有伦敦私人租赁车辆运营商许可证。被告三为Uber英国有限公司(Uber Britannia Ltd,以下简称Uber英国公司),持有或管理伦敦以外地区的私人租赁车辆运营商许可证。在下文中,如果没有特别需要,将统称Uber或Uber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根据《1996年就业权利法》《1998年国家最低工资法》和相关条例,Uber没有支付最低工资;根据《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Uber没有提供带薪休假。被告认为,原告并非Uber的“员工”,不能获得他们所主张的法律保护。此外,被告还对管辖法院和证据提出了抗辩。2016年7月19日,英国劳动法庭举行了初步听证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Uber司机是否为英国法中的“员工”。如果原告被认定为“员工”,法庭将根据《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和《1998年国家最低工资法》确定计算工作时间的原则。

英国劳动法庭的判决主文
1.在判决理由所述的情况与解释的范围内,原告是第二被告Uber伦敦公司“雇佣”的《1996年就业权利法》第230条第3款b项、《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36条第1款和《国家最低工资法》第54条第3款中的“员工”。
2.原告的工作时间根据《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2条第1款和判决理由计算。
3.原告从事的是《2015年国家最低工资条例》第44条规定的“不可量化的工作”,工作量根据《2015年国家最低工资条例》第45条、第47条和判决理由计算。
英国劳动法庭的判决理由
Uber司机是否为Uber的员工
Uber的律师强调指出,Uber司机没有义务打开Uber软件,即使打开软件,也没有义务接受驾驶任务。Uber司机的这种自由,说明其和Uber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也不存在Uber司机向Uber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
法庭认为,Uber司机没有义务打开Uber软件,Uber公司也不禁止“休眠”司机。在Uber司机关闭Uber软件时,司机与Uber之间不存在提供驾驶服务的合同义务问题。Uber软件是司机获得Uber驾驶工作的唯一途径,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总括合同。但是,当司机打开Uber软件时,法律分析是不一样的。
法庭认为,当一名Uber司机在Uber授权工作的地域范围内打开Uber软件,并且有接受驾驶任务的能力与意愿,该司机就在一份“雇佣”合同和一份包括其他条款的合同下为Uber公司工作。
理由如下:
第一,一个组织经营着一个企业,该企业的核心业务是通过机动车运送乘客,并通过一个公司履行和出租车公司一样的监管责任,却要求司机和乘客在合同中同意该组织没有提供运输服务,而这些合同中充满着想象出来的、扭曲的语言和全新的术语。法庭认为这是值得怀疑的。法庭援引了莎士比亚的戏剧《哈姆雷特》中乔特鲁德王后的一句著名的台词: The lady doth protest too much, methinks.我想,那位女士辩解太多了。(越解释,越让人觉得背后有其他原因。)
第二,Uber公司在一些场合使用的语言也表明其是一个通过雇佣司机从事运输业的组织,如“提供工作机会”“在英国提供了上万个工作岗位”“Uber司机是拿佣金的……司机每一次行程拿80%的佣金”。
第三,Uber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事实不可否认。Uber提供的产品是驾驶服务,单个的司机并不提供这种产品。Uber的市场推广不是为了单个司机的利益,而是为了提升Uber的知名度和销售Uber的运输服务。法庭援引了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的道格拉斯·奥康纳诉Uber科技公司案,该案驳回了Uber公司声称自己不提供运输服务而只是一家技术公司的观点。英国劳动法庭完全同意该法院的以下观点:“Uber不只是销售软件,它还销售驾驶服务。Uber并不比出租车公司Yellow Cab更像‘技术公司’,因为Yellow Cab使用无线电调度出租车。”
第四,Uber认为,伦敦Uber是一个由3万名小业主通过一个共同的“平台”联系起来的马赛克,法庭认为这是很荒谬的。Uber认为其做的协助司机增加业务,司机要实际增加业务只有延长驾驶时间。这一主张的前提是司机有机会与乘客谈判并达成交易。但Uber司机除了按Uber的设置同意减少车费外,没有也不能与乘客谈判。Uber司机只能严格按Uber公司的条款提供和接受行程。
第五,Uber的情况是,司机和一个互相不知道身份的人订立有约束力的协议,将其运送到一个行程开始时才知道的目的地,路线由第三人(Uber有限公司)指定,司机不能随意偏离路线(至少存在风险),司机的费用由第三人设定和计算,乘客只知道应支付的总额并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根据Uber的主张,如果Uber破产,司机应该有直接向乘客收取费用的权利。如果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合同是“雇佣”合同,乘客作为司机的雇主,可能会承担《1998年国家最低工资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这一论断明显是荒谬的。实践中并不建议司机与乘客订立合同。当然,司机与乘客之间也没有订立合同,因为在司机与乘客见面之前,交易已经在Uber伦敦公司与乘客之间达成。按照Uber公司的逻辑,由于欺诈或技术故障、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费用没有支付,Uber公司没有义务赔偿司机相应的损失。目前,Uber的政策是承担损失并保护司机,但Uber也有改变这一政策的自由,如果Uber改变了这一政策,司机将得不到救济。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并且不符合司机和Uber决策者对Uber法律责任的共识。基于以上理由,法庭认为,所谓的司机与乘客间的合同纯粹是编造出来的,不能反映真实的交易及真实的当事人。
第六,不是Uber为司机工作,而是司机为Uber工作。Uber公司经营运输业务,通过司机的专业劳动提供服务并获得利润,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Uber面试并招募司机;2.Uber控制重要信息,包括乘客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目的地,且不给司机提供;3.Uber要求司机接单且不得取消订单,并通过将违反该要求的司机退出登录的方式执行该要求;4.Uber设定默认路线,偏离该路线的司机将承担后果;5.车费由Uber有限公司确定,司机不能和乘客达成更高的价格;6.Uber给司机设定了很多限制条件(如限制准入车辆),指示司机如何工作,并以多种方式控制司机的工作表现;7.Uber通过评级系统、业绩管理和纪律程序控制司机;8.Uber不经司机同意决定折扣问题,而折扣可能影响司机收入;9.Uber处理乘客的投诉,包括对司机的投诉;10.Uber保留单方面修改司机条款的权利。
第七,司机基于合同关系为Uber工作,符合《1996年就业权利法》的相关规定。如上所述,司机与乘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那司机必然与Uber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但法庭认为不需要将推理建立在排除法上。法庭认为,Uber公司招录并聘用司机,用于开展运输业务。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的交易本质是司机将Uber乘客送到目的地以获得报酬。对于雇主精心起草但与事实不符的文件,雇主不能作为其主张的依据。如果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存在合同,Uber公司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可能是司机的客户或司机的消费者的。
第八,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的合同是非独立的工作关系,不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之间的合同。此外,司机并不向外界推广自己,而是被Uber公司招录,作为Uber公司的一员为Uber工作。
第九,如上所述,Uber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不能反映Uber与司机间之间的真实关系。因此,法庭可以不考虑这些条款,而必须考虑合同各方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很多司机没有习惯去阅读用高深的语言写出的繁杂的法律文件。
法庭认为,这种情况是Elias法官在Kalwk案中所警示的以下现象的绝佳例证:“大量律师为了客户的利益,想方设法起草扭曲双方真实权利义务的文件。”英国劳动法庭基于以上理由,裁判认定司机是Uber的正式员工。但是,三个被告中谁是雇主呢?谁是Uber司机的雇主Uber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如果司机和Uber之间存在关系,那应该是司机与Uber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合同是与Uber伦敦公司订立的,设立Uber伦敦公司是为了监管需要。法庭反对这一观点。
法庭认为,Uber有限公司是一家荷兰公司,核心功能是行使与Uber应用软件有关的权利,以及处理乘客支付的费用。Uber有限公司与司机没有日常联系。没有理由将Uber有限公司认定为雇主。Uber伦敦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在伦敦开展私人车辆出租业务,是Uber与司机之间的连接点。对司机的招录、指导、控制、处罚,以及开除都是由Uber伦敦公司负责。对影响Uber利益的争议也是由Uber伦敦公司决定。因此,雇佣实体是Uber伦敦公司。
确定了Uber司机的雇主后,还要确定Uber司机什么时候在为Uber工作。Uber司机何时在工作Uber公司的代理人主张,即使司机和Uber之间存在关系,也只有运送乘客时在工作。法庭认为,这一观点混淆了乘客需要的服务和Uber为了提供这种服务要求司机进行的工作。对于Uber公司的业务来说,保持一个司机蓄水池非常重要,以便能够对用车订单及时响应。
Uber致力于提供的良好的乘车体验,而良好的乘车体验取决于快速将司机提供给乘客的能力。为了确保满足这一需求,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一部分司机在运送乘客,而另一部分司机在等待运送乘客。待命是司机提供给Uber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劳动法庭在论证这一问题时援引了弥尔顿的著名诗句: They also serve who only stand and wait.彼侍立者,都为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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