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经过】顾先生于2009年5月1日到F公司工作,该公司以纸张印刷为经营范围。顾先生在该公司的车间做印刷工,约定其每月工资3000元。在顾先生入职时,F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顾先生也没有要求签订。顾先生正常工作至2011年3月1日,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此后未再出勤。2011年3月15日,顾先生认为在职期间,F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F公司应支付其二倍工资。故向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F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裁决结果】2009年5月1日顾先生入职F公司。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F公司未与顾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F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计算方法:3000×11)。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先生要求F公司支付此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请求依据不足。【案情分析】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规定是与第十条的规定相互映衬的,如果超过一个月还不签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支付二倍工资。之后依据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视为”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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