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超全:劳动争议35种法院受理情形+27种不受理情形
导读:正确界定劳资两边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解决劳资纷争的首要问题。本文总结了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27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法院可受理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推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到场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报酬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排除大概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大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二)劳动者由于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报酬的争议。1.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实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推行、变动、排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苏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掩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大概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报酬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二)因企业自主举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四)企业停薪留职职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职员、下岗待岗职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职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五)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闭幕督促程序后产生的劳动争议事项。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报酬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报酬损失的;(四)劳动者与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五)在创建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现实施工人的天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告状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天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大概剥削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第三十七条规定:创建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大概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创建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分包创建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大概剥削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创建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门抵扣工程款。分包创建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大概违法答应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创建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1.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情形:(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建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到场基本医疗保险大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酬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酬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大概其近亲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报酬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报酬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到场失业保险大概擅自制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七)劳动者与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报酬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到场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1.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的情形:(一)因订立或推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二)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告状,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劳动者违反守旧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定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五)劳动者在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予受理。(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实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27种不属劳动争议的情形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尚未排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或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告状的。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四)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品级鉴定结论大概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五)家庭大概个人与家政服务职员之间的纠纷;(六)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八)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推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的。2.3《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情形: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闭幕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的情形: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2.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创建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二)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报酬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职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报酬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2.7《2015年天下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大概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2.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的情形:(一)当局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当局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的30%报酬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天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五)职工推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告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告状;(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两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赔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告状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八)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改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九)劳动者在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予受理;(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已举证证实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劳动者对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外国人、港澳台职员在中国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其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职员就业证》等用工手续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职员已经付出劳动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已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职员离开就业证所登记的用人单位,入职新用人单位,若未变动就业证上的用人单位信息的,则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创建。(十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Think2HR职业经理人交流社区专注职业经理人企业管理经验分享内容,致力于“好文”推送,并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所发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留言联系。 真是 收益 匪浅 我是个凑数的。。。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写的真的很不错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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