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相关实务问题法律分析
摘要:正常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程序单方面解除;疫情期间,人力资源与社保部专门针对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处理做出具体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使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特殊条件限制也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无过失解除
以下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者有过错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情况消失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终止:
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合同终止,但因用人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疫情期间因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顺延至医疗期、医疗观察期或隔离措施结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或者医学观察期期间;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若非以上情况,则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
本文参考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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