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你还敢私了吗?
导读:现实中有企业或因为未交社会保险或因为申请工伤会引起纠纷,而选择与劳动者私了,如此埋下巨大祸根。
真实案例:
季明为振华木材公司的员工,2011年,季明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压到右手,导致右手中指、食指断裂,被送往汉东市第一人民医院,振华公司支付了所有医疗费,但未为季明申请工伤认定,而是与季明私下达成协议:季明继续留在振华木材公司工作,待遇不变,本次住院所有医疗费由振华木材公司报销。季明觉得自己受伤后不好再找其他工作,便同意了公司的方案。此后,季明一直在振华木材公司工作,然而2016年1月20日,公司效益不好与季明解除了劳动关系,2016年2月26日季明咨询律师后,向汉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汉东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局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季明便公司未履行申报工伤认定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要求振华木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季明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改编自 (2016)苏05民终9009号判决书
案例解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振华木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季明工伤保险待遇?振华木材公司认为,用人单位虽有申报工伤的义务,但职工本人也有权利自行申报,不存在用人单位未申报而职工无法申报公司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工伤事宜及工伤待遇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自愿达成一次性处理意见。且职工本人也受到工伤待遇,继续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所以双方均没有必要申报工伤。被上诉人此次主张工伤待遇是对原有工伤待遇处理意见的反悔。一审法院则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虽然原、被告均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并委托司法机构按照工伤进行的司法鉴定,故原告所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项目得到赔偿。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故原告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样既能保证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相应的工伤补偿,也能降低企业的成本。如果因为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最终承担劳动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则有些因小失大。
2、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也可以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然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应当收集齐证据,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构成工伤的证据、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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