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nk2HR 发表于 2020-4-23 08:06:00

处理劳动纠纷,注意这7点对企业有利


现在很多员工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低薪欠薪、没有加班费、短期合同、剥夺休假权利等,劳动纠纷事件也逐渐的增多,作为人力资源也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就会对企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在应对劳动纠纷过程中,人力资源也常常会陷入到这七个误区当中。



误区一、谁主张、谁举证
员工要举报企业,就应该员工自己拿出证据,这个观点是个误区。现在更多的开始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免除本应举报恩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正式的反面事实,转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举个例子,假如某个员工举报了企业减少了轮休期间的工资,这中间需要提供的证据是需要企业负责提供的,证明自己并没有少发工资。企业如果拿不出证据,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误区二、合同约定就是合法的
很多企业为了省事,基本上会提前和员工约定好当出现争议的时候的处理方法和路径,有的甚至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写了很多规则,认为出现争议时可以按照这些规则去处理,认为有了协议就是合法的,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

误区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很多人力资源在这个时间上容易弄错,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是在终止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误区四、以本企业员工证言作为证据
很多人力资源认为企业内部人员可以作为认证,其实,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为了避嫌,企业内部人员往往不能当证人出现在法庭上作证,这点要注意。

误区五、须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审理
不只是在用人单位当地有仲裁和审理权,在员工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也有审理权

误区六、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是不服就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基本都是一裁终局的,仲裁后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除非仲裁存在违法法律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误区七、再无纠纷等于一劳永逸
在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纠纷时,“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纠纷”这样的写法不对的,应该逐项列明劳动者所放弃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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