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互联网“搅乱”劳资关系如要维权需先找准对象?
【案例简介】
今年2月,何某被一保健公司网上聘为保健品推销员,网下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健品直销业务代理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约定:何某代表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推售该公司的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目前,何某已经工作近8个月了,收入却很不乐观,月收益平均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他想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最低工资待遇,但不知道行不行。
【案情分析】
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后,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中,何某与公司签订的是直销业务代理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所以,何某在公司不能享受最低工资这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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