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事件中由谁提供证据?法律有严格的规定
所谓劳动纠纷事件也称之为劳动争议事件,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产生分歧引起的争议。关于在劳动争议事件中,怎样提供证据,或者说应当由谁提供证据,以及提供假证据,或作伪证、毁灭证据会受到什么处罚等,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于劳动争议事件,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或主张
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在法律文书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关于劳动争议事件中,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也是从证据的保管和搜集难易程度为着眼点,多方考虑,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关于这方面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规定“谁作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为什么这里有两种同时采用的举证原则呢?因为作为第一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当员工遇到一些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资料,比如说,入职登记表,考勤表,工资表,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等,要想取得这些资料作为证据,实际上很难,尤其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期间,更是不可能。因为在这种时候,用人单位有一种潜意识的自我保护意识。
为了对这类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顺利的审理,同时也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司法上也同时主张了第二种举证原则,即“谁做决定,谁举证”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明文规定: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条、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其它劳动保护资料等,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不同的证据材料由不同的当事人提供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的证据材料,由不同的当事人提供。在这里,简单说一下有关当事人的界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这里的用人单位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也包括不具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当事人除了这些一般情况,还包括三种特殊情况: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那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是,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反之,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工不到明确的当事人,分立后的所有单位为当事人。
三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及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则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说完当事人的几种情况后,接下来,谈下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员工,以及对员工除名、减少劳动报酬、错误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其举证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负责。这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有明文的规定。
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员工加了班,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这种举证责任,一般是由员工提供相关加班工作的证据。这里是说的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就是,如果员工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掌握加班的证据材料,诸如加班审批表等,那么员工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这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三)》第九条明文规定的。
提供假证据,或作伪证、毁灭证据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劳动争议事件仲裁或司法审判中,当事人或第三人作伪证的,或者毁灭重要证据的要受到处罚;另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文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案件,建议当事人在日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工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不过,话又说回来,实在收集不到证据也不用着急,只要你在单位工作过,都会留下一些痕迹的。况且,如果真到那时候,难于搜集证据,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帮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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